為更好地應對處理本輪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引發的勞動用工矛盾,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關于新冠疫情期間勞動關系處理若干問題的系列解答》。
問:勞動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答:勞動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至用人單位正常出勤上班,工資報酬的支付可按以下情形區分處理:
第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以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時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報酬;
第二,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或者勞動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并按相應假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間超過勞動者各類假期累計天數的,用人單位可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重慶市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開州區、梁平區、武隆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100元/月;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職工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月。
問:勞動者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其工資報酬?
答:勞動者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而被采取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措施,導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結束后,勞動者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用人單位應按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 號)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7 號)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 10 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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