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今年7月15日起實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亮點頗多,特別是第三十三條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條文里首次提出的“首違不罰”,頗具人文溫度,是一次在司法實踐中對“能不罰就盡量不罰或少罰”現代法治原則的成功體現。
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再次明確,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能夠依法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職能,而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既要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又要保護當事人或相應組織的合法權益,該法規定,對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除了明確“首違不罰”,還對“輕微不罰”、“無錯不罰”等制度,從“不予處罰”、“可以不罰”等方面確定細節。
一些變通條款也值得一提,比如增加的第6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如此人性化的變通履行,既沒有損害國家法律權威,也充分考慮到當事人可能面臨的實際困難。因事制宜、因人而異的變通履行措施,有利于減少來自當事人和相關群體的執法阻力,增強社會民眾對法治的認可度,增強公民、法人主體依法行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但《行政處罰法》的人文溫度只在紙面上還不夠。“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要讓《行政處罰法》的人文溫度傳遞給公眾,需要進一步強化公正文明執法和普法釋法教育。
一方面,各級行政執法人員需要嚴格落實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比如確保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來履行執法實務,還比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執法現場不得少于兩名執法人員等。另一方面,行政執法人員或當不斷增強文明意識,在執法過程中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通過來自當事人、媒體、公眾的監督,倒逼執法主體不斷完善文明執法程序,確保“首違不罰”等措施落細落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條文新增加22條,修改條文內容則多達70條,必須盡快加大社會各個層面的普法釋法教育,才能將其作用發揮到最大。
“行政處罰”概念究竟應該如何界定?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增補了哪些處罰手段?在推進綜合執法和行政處罰權下移方面進行了哪些改革……普法釋法教育過程中,既要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條文“通讀”講解,又要有針對特定群體的“精讀”辨析,充分運用多種傳播渠道進行普法宣傳,提高公眾對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認知度,讓《行政處罰法》提升的人文溫度得以傳遞到民眾心中。
作者:渝西鋒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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